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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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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轉知教育部重申請共同落實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規定之訊息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0月6日原民綜字第1150049943號函辦理(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)。

二、請確實按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及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》第3條等規定辦理。

三、具體個案應否適用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規定,則應視是否符合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》所定要件;就個案判定上如有法令適用或認定等相關疑義,得敘明具體事實及案情爭點,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認定。

四、另按《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》第1條規定略以:「⋯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,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。」,又各目的事業法規均有納入相關規定,故請於辦理開發工程、資源利用、災後重建等相關業務時,兼依上開規定落實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。

五、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轄屬學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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